◎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收费减半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
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在降低经营成本、市场准入、融资等6个方面提出18项具体措施,帮扶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若干措施》明确,各地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对于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其中,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在降低经营成本方面,《若干措施》明确,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时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
《若干措施》明确,多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支持。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我省将推行线上线下并行服务,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有效释放经营场所资源,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其中,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若干措施》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用电,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同时,我省还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运用直播方式拓展网上经营。
根据《若干措施》,我省将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其中,对自我纠错和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