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省和灾区市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扎实完成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提高灾区自我发展能力,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重建美好新家园。
重建目标是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以恢复,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人口、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主要产业全面恢复,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修复,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地方经济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包括确定启动程序、综合评估损失、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受损鉴定、多方筹措资金、制定配套政策、编制重建规划等7条。确定启动程序中明确提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启动救灾I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在中央统筹指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有关部门会同灾区市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报请省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国家针对我省启动救灾I级响应时,我省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记者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