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4月24日,经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省纪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了《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制定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纪委监委积极探索深化基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导亳州等地设立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工作室)、合肥等地开展发挥村级纪检委员作用试点、芜湖等地建立健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机制等,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目前乡镇纪委仍然普遍存在力量不足、熟人社会监督难等问题,监督的“毛细血管”还存在堵点,必须从制度机制层面加以解决。制定实施《意见》,就是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群众基础。
问:《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答:《意见》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加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推动监察监督全覆盖;明确派出监察办公室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确保用权不滥权。同时强调,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持续深化“三转”,聚集主责主业,确保职能不发散、不走偏。二是规范设置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考虑到全省各地区域差异较大,《意见》提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若干个乡镇(街道)之间设立纪检监察协作区,不作为独立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级纪委监委对所联系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督,并根据“一事一授权”原则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同时明确了协作区与县级纪委监委、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推动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强调要配齐配强纪检委员,并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村级纪检委员履行“监督员”“信息员”和“宣传员”三项职责,填补了关于村级纪检委员职责规定的空白。四是强化对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包括督促推动建立完善小微权力清单、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的监督和严肃惩处“微腐败”问题等。
问: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对市县纪委监委有哪些要求?
答: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注重把握《意见》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创造性抓好贯彻落实。省辖市纪委监委要加强工作领导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协助党委牵头抓总,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具体抓好推进落实。《意见》还特别指出,对本地探索实行的有效做法且符合改革方向的,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防止政策“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