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适应百姓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包括体育社团类、民办非企业类以及营利性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作为重要的组织和载体,在满足百姓多元化健身需求、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体育消费拉动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也面临由于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不足所带来的发展不平衡、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充分等问题。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措并举,协同共治,积极为加快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培育、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政策保障支持,为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明确了各部门在社会体育俱乐部建设与发展中的责任分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各地也不断探索推进体育社会组织的各类改革举措。《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在社会体育俱乐部建设与发展中的责任分工。
明确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的职责。
明确体育项目协会在社会体育俱乐部业务标准、行业规范,提升规范化运营水平的行业引领和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明确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分工,厘清了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方面的责任分工。
二、清晰了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孵化、培育和建设的政策支持和保障途径
社会体育俱乐部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和载体,其快速的建设和发展需要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外部环境。
《意见》明确了加大社会体育俱乐部建设力度,清晰提出了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孵化、培育和建设的政策支持和保障的具体途径。明确提出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
《意见》鼓励各地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降低社会体育俱乐部运营成本。明确提出购买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督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研究建立依托社会体育俱乐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重点支持名录、利益补偿等制度,形成覆盖后备人才发现、培养到输送全过程的培养支持机制。要推动后备人才培养资源下沉,积极探索有条件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建立高水平运动队和专业化的科学训练保障团队,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提升后备人才培养能力。
《意见》提出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出台具体举措,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
三、积极为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体育俱乐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意见》提出要通过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为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意见》强调要推动落实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减轻社会体育俱乐部负担。
《意见》倡导要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社会体育俱乐部信用记录应当统一纳入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企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意见》提出通过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评价,方便群众更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体育俱乐部活动。提出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密切配合,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研究具体标准和细则,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方便群众更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体育俱乐部活动。
《意见》提出要为面向社体育俱乐部的赛事活动提供保障。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贴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赛事活动,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体系。
《意见》提出共治共享,完善细化社会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提出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格局。从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焦点入手,完善细化社会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和效果评估,提升治理能力,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规范运行
除了政策支持和良好外部环境外,社会体育俱乐部自身能力建设也是社会体育俱乐部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倡导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
《意见》通过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加强师资建设、安全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积极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规范运行。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人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培训以及对外交流,不断提高俱乐部人才规划管理、团队建设、赛事活动组织等能力。
社会体育俱乐部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加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投入,切实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培训工作要明确培训宗旨、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收费管理、科学设置课程,开展反兴奋剂知识教育等。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体育服务体系和“长效化”运行机制,是进一步促进群众体育科学化、生活化、社会化、产业化和法治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和健康需求,促进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总之,《意见》的出台明确了不同部门在社会体育俱乐部建设发展中的责任分工,具体了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政策支持和保障途径,着力从政策落实、信用机制等多方面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规范化运行。《意见》必将有力推动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为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为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天津体育学院 王旭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