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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全国首个药房规范

记者从安徽省药监局获悉,日前,安徽省执业药师协会印发《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这是全国首个引导社会药房做好药学服务的规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药房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服务能力、规范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工作,由安徽省执业药师协会牵头,联合省药监局直属单位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省药品评审查验中心(省药品核查中心)以及安徽医科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成立《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规范》编写组,历时11个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规范(试行)》,于今年6月印发实施。

长期以来,社会药房在保障患者安全、合理、方便、有效用药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药品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医改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健康需要,对社会药房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会药房药学服务水平亟待加强。

基于此,2019年7月,安徽省执业药师协会联合多家单位成立《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规范》编写组,起草本规范,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规范》最终版。《规范》从配备药学服务人员、建立健全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制定药学服务能力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等方面对社会药房作出规定。

《规范》指出,社会药房应当配备与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服务活动,包括执业药师和其他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的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为提供药学服务的主要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应建立健全适合本药房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特别提到,社会药房应开展慢病管理与居家药学服务,并建立与之相关的制度、规程和记录;从事慢病管理与居家药学服务的人员需具有药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鼓励社会药房对慢病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管理。

另外,社会药房还应建立药物警戒相关制度、规程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社会药房指定执业药师专人负责药物警戒相关工作,定期参加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社会药房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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