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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区域能评暂行办法

记者6月28日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安徽省区域能评暂行办法》。

《办法》总体考虑是对区域整体进行节能评价,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取代一般企业项目节能报告,达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办法》对区域能评的编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区域能评适用范围为各类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区域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实施的主体。《办法》明确区域能评审查机关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明确突破区域年度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的,应撤销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区域能评。

《办法》明确对区域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项目、用煤项目,以及区域自主确定的项目列入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清单外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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