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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49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

《条例》强调家庭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规定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父母应加强亲子陪伴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集体劳动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观念,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性地陪伴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

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

《条例》突出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为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互动提供便利;通过定期走访、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留守儿童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

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对留守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心关爱留守儿童。

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未成年人可求助举报

《条例》规定,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对因采用暴力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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