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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让权责更清晰 让体育更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很多体育从业者、参与者来说,新增的“自甘风险”条款格外受到关注。该条款明确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在法治体系里,“自甘风险”是通用、普适的原则。对于体育从业者、参与者来说,也是约定俗成的。但在具体执行层面,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比如进行业余体育比赛,即便不是客观故意,造成了参与者受伤,组织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再比如赛事组织者即便做到了告知义务并做好保障措施,出现意外,也有受害者寻求赔偿并胜诉的案例。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甘风险”条款加入《民法典》,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社会发展进程往往也是法治发展的进程,体育领域同样如此。近些年包括《体育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台,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随着全民健身、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全民健身、一些体育赛事组织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这也是《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条款的意义所在。该条款的出台,有利于清晰责权利,让体育活动参与者、组织者在更受保护的情况下开展体育运动,也让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对于运动可能产生的风险更加了解,更加科学、有数地参与锻炼,督促活动组织方做好前期工作,降低风险。

诚如专家所说,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条款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步。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需要国家用法律来协调风险关系,其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于体育运动发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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