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林业局制定了《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在全国尚属首次,这是安徽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共26条,包括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概念、准入条件、申报程序、批准主体和批准程序、命名方式、功能分区、管理主体及其工作任务、禁止行为、监督评估和限期整改制度、撤销退出制度等内容,作为规范性文件,体例完整,内容全面,基本涵盖了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从无到有的完整过程,具有鲜明特色。
截至2019年12月,全省已建湿地公园68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29处,省级25处,市级14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将新建一批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不得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叠或者交叉,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这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湿地自然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