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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 维护公平 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

近年来,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积极推动下,在立法、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兴奋剂入刑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兴奋剂入刑实质性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立法、司法和体育战线协同推动兴奋剂入刑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又迈出了一大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人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将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纳入了刑事制裁的范围,实现了精准打击的目的。这对于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实现“拿干净金牌”具有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完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进而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都将发挥深远的影响。

此条规定规制的并非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而是对准“背后的黑手”。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慎用刑罚是法学界的共识。我们一直主张,推动兴奋剂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刑事责任,他们的问题仍交由体育组织依照反兴奋剂规则处理。兴奋剂入刑要着重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坚决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更加有力地打击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势头,保护运动员和公众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等违法行为已经纳入刑法规制,但还有很多与兴奋剂有关的违法行为没有纳入刑法规制。特别是组织、强迫、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行为,仅靠禁赛、罚款等行业处罚,惩处力度明显不足,违规人员依然可能我行我素,违反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是当前兴奋剂问题屡禁不止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负责人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按照本条规定,不论是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还是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只要是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现行的反兴奋剂规则,上述这些行为都是极为严重的兴奋剂违规。”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反兴奋剂工作旨在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维护国家形象和荣誉,是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和保障。通过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政策、法规、制度日益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健全,纵横交叉、上下联动的全国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基本建立,教育、检查、检测、调查等各项措施不断深入。但总的来说,当前反兴奋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论是在体育比赛之内,还是比赛之外,不论是在竞技体育赛场上,还是学校和社会体育活动中,依然有人在铤而走险使用兴奋剂。近年来,反兴奋剂中心查处的一系列严重兴奋剂违法违规案件,背后都折射出兴奋剂源头治理不力,违规惩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行业、行政和刑事处罚难以衔接等问题。这些恶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对我国体育事业和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教育是反兴奋剂的“终极武器”。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如何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该负责人表示,此前中心与最高法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共同开展了司法解释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录制了《以兴奋剂入刑为抓手,完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以案为鉴,预防和避免兴奋剂违规行为》等专项培训视频为各中心、协会、省市开展法规宣传提供了技术支持。目前正在实施的针对东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工作中,我们制作了兴奋剂入刑的互动课件,将其作为运动员是否能获得东京奥运会参赛资格的必学内容。此外,为了扩充宣教力量,我们在去年开展了第五期国家级讲师培训,认证讲师211人,他们将成为宣传“拿干净金牌”理念的重要力量。中心也同样重视学校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我们去年与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签署了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开展了针对学校体育的反兴奋剂教育讲座工作。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开展专项化、针对性的反兴奋剂法规培训,举办全国反兴奋剂法规培训班,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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