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3月26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明确大数据发展的总体要求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要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据赋能、繁荣业态,互联互通、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发展原则;开展数据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规范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和流通
为了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使用效率,《条例》在第二章中明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依法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要求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并以此为依托筹建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要求公共数据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支持非公共数据依法开放共享。
明确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
为了促进大数据创新发展,《条例》在第四章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培育大数据企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
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明确对大数据发展的财税、金融、科技和耗能等奖补措施,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
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要求规范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搭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培育交易市场,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严格数据安全管控措施
为了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从根本上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条例》在第五章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信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要求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全社会数据安全教育;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单位的五项具体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强调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除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以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