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九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建立生育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此举旨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应对全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下降。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意见稿》显示,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应当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生育补贴制度
对入托、入园给予补助
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新生儿出生当年免交医疗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或托管服务,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鼓励中小学、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务。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用工成本分摊机制,对雇佣一定比例女职工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和替代用工补贴;对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增加婚假延长产假
父母可享育儿假
《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九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应对出生人口下降趋势
据介绍,《意见稿》提出优化了生育政策,旨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据了解,我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极为严峻。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因此,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显得尤为必要。
安徽省司法厅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市民想提出意见,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