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应当以奥运会和全国运动会竞技类项目设置为准绳……11月23日,合肥市体育局发布《合肥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今年出台的《体育强省建设方案》提出,要提升我省竞技体育核心竞争力。构建竞技体育发展新模式,坚持举省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新省优秀运动队组建模式,形成以政府办为主导、合作办为辅助、社会办为补充的新格局。同时,建立优秀运动员公开选拔制度,充分调动市县、高校和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
根据《合肥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合肥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促进全市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创新体育人才培养机制。
这里提到的社会力量,指的是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以及除公办体校外的各级各类学校、企业等。
在具体的培训内容上,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应当以奥运会和全国运动会竞技类项目设置为准绳,以合肥市体育训练发展规划和布局为依据,符合合肥市竞技体育项目的长远发展要求。同时,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的训练内容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训练大纲考核要求和我省体育运动的相关比赛规定,需有每周不少于5天、每次不少于2小时的业余训练或年度不少于500小时的业余训练。
经审核同意的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训练机构可以以“合肥市青少年(儿童)××项目训练基地”名义自主招收运动员,相关招生简章等须经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相关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全部在训人员,必须统一参加由合肥市体育局组织的注册工作。
同时,相关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需按要求组队参加省、市体育局竞赛计划中安排的比赛,增加运动员参赛机会。经市体育局认定的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输送的运动员,若代表合肥市在安徽省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获得成绩,将依据相关办法,同时给予训练机构一定的奖励。此外,市体育局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委托第三方对社会竞技体育训练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连续两年未完成相关目标任务或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将取消训练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