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各自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上级交办、信访举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时,一般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等,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职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依法依规对监测机构存在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处理处罚,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通报和移送相关部门。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完善智慧监管。两部门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和运用,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行业自律的长效监管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两部门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明确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