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方案》明确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方案》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无法按时参保缴费可延期办理。
《方案》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人,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未列入严重失信范围且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经初步测算,若全省普遍实施减征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32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