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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须退还

近日,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存在补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通知对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相关书面承诺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提供,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退还。

相关法律文书不得事后补办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补缴时应提供相关文书,不得事后补办。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入地可将其退回补缴发生地妥善处理。

重复领取的协商后保留一个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相关书面承诺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提供

通知指出,要统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减少无谓证明材料。

要提高线上经办业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手机APP等为参保人员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相关数据和材料要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对可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重复提供。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向转入地提供的书面承诺书、相关法律文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员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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