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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日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列出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以及新建住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符合这些条件,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实施意见》明确,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政府可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批准: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

对此,《实施意见》提出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同时,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意见》也给予明确,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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