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发出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申请开展示范工作的物流园区需要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相关条件和选址要求,具有独立运营的物流园区管理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及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具备应急物资大规模快速集散、中转能力,可以提供较好的信息、政务、商务等配套服务;规划、用地、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需要具备良好运营条件,开业运营1年(含)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园区全部入驻物流业务年收入2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3家。园区实际占地面积、物流运营面积、仓储面积、物流强度及集装箱吞吐量等满足《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