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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将自主定价

一经审核,两年内不得调整;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学生退学转学,适当退还部分费用……近日,合肥市发改委、合肥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推进全市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收费管理。

【收费形式】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学校自主定价

今后,试点放开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备案。

未放开的民办学校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综合考虑办学质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合肥市发改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组织实施,同时简化未试点放开民办学校的收费定价程序,逐步引导学校适应市场化进程。

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和新增项目收费实行试行标准,具体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继续执行原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根据试行期社会反映意见等情况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今后,在试点放开民办学校收费的基础上,合肥市还将根据办学质量、社会影响等,扩大放开试点范围。

【规范收费】学费等标准确定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今后,合肥市将保持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收费标准一经审核(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学费、住宿费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放开收费试点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但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入学时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将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公开。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此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退费管理】学生退学转学,要适当退还部分费用

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民办学校未制定并对外公示退费办法的,分两类执行。一方面,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另外,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学年)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部门监管】造成恶劣影响或撤销、吊销办学许可

在日常监管方面,今后也会越来越严格。发改、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联合审核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的联合监管,及时、有效处理教育收费违规等行为,对信用记录较差、投诉举报较多的已放开收费试点学校收回其试点资格。

对违反收费承诺、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等违规乱收费行为,发改、教育部门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信用惩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等措施。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扣减年度招生计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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