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对于中国体育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表达了丰富的含义,既包括立法的内容科学化,也包括立法的过程科学化,更强调立出来的法必须是符合科学规律的一种法律。科学立法是一个高度概括,不仅将立法的民主性、公平性等许多价值含量包括进去,还强调立法的可计算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修改《体育法》,应坚持科学立法。现行《体育法》的章节安排对于某些章节的适用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实践中就出现了某些体育法律关系适用何种法律条款的问题。此次修改《体育法》,应着眼法的实施,做好体育法律关系的类型划分,着力解决好章节安排问题,为全面推进体育科学立法奠定基本架构。
二、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是法律的实施,而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我国现有的270多部法律,80%均是靠行政执法来实施的。执法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因此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体育行政执法也必然是一个重点。
我国体育行政执法,既包括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处罚等直接产生具体行政法律后果的执法,也包括制订指导体育事业发展的计划、规划等一般管理性的执法。适应新时代体育改革发展要求,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能逐步从具体操办走向依法治理。这既需要执法依据的完备,又依靠执法主体的担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体育管理部门坚持严格执法的基本保障。
三、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提出的一个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高效也好,权威也好,都要服从并最后归结到公正上去,公正始终是司法的最高追求。
在体育法治进程中,体育自治和国家司法干预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体育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纠纷,都应该有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当然,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干预的深度和广度也有殊异。现行《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这里面强调了以自治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思路。但是,自治是有限的,在自治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要寻求更高层次的司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国家司法介入有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体育自治。
四、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一个亮点。全民守法,就是指不论什么主体,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守法。全民不等于全体公民,比如在体育社会结构中,还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量的体育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拟制的主体,也要守法。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就确认某省足协具有“特定范围和事项的公共事务管理性质的职能”和“市场经营者”身份。这就是说,相关法律作为一个普遍的行为规则,对包括足协在内的主体是平等适用的。“全民守法”的要求,也为体育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指明了具体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