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11时许,在怀宁县公安局公岭派出所警民联调室内,当事人汪某、胡某在新安法庭法官和派出所民警的共同调解下,握手言和,高高心心地走出了派出所大门。
当日上午9点钟左右,家住月山镇的汪某满腹心事地走进怀宁县公安局公岭派出所接处警大厅,向值班的丁柱警官反映:孩子今年考上了新安中学,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好的学习环境,早在8月份他就在新安中学附近看中了房东胡某的出租房,双方口头谈好于9月10入住后,汪某交了1000元的定金。9月10日,汪某带孩子准备入住时,发现房屋窗户上新打的玻璃胶气味太重,不能入住,遂临时另租了住房,并要求房东胡某退还预交的定金1000元,房东胡某认为汪某单方擅自毁约,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差点动手,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连日来,汪某对此事耿耿于怀,郁郁寡欢,所以到派出所来报警求助。
公岭派出所丁柱警官接警后认为该起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遂按照“警+N”的要求与县法院新安法庭联系共同化解矛盾。经派出所丁柱警官通知,房东胡某也来到派出所接受调解。新安法庭庭长吴卫中会同丁柱警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足,愿意协商处理。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由房东胡某退还汪某500元定金,双方握手言和,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公岭派出所始终按照“枫桥式派出所”的要求,大力开展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平安社会,仅今年9月份,就和新安法庭通过庭所联动的方式,调处了4起民事纠纷,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省委提出的一改两为五做到的工作要求,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好评。(文/王孝权、储皓阳、吴卫中、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