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店前司法所共同上门为一名患重病社区矫正对象聂某办理入矫手续。
聂某某,男,现年59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聂某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岳西县司法局报到,但由于聂某某患有肝病,在岳西县中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性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聂某某能按照规定时间接受社区矫正,岳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店前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岳西县中医院,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
在聂某某病床前,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矫正登记、入矫谈话和宣告等入矫必备手续,并对聂某某病情、思想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了详细了解,详细告知其不要有思想压力,安心养病的同时,也要遵守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定,遵守矫正纪律,积极接受监管;聂某和其家属表示感谢,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亲自前来为其办理报到手续,一定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要求,在矫正期限内积极接受教育,积极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图文/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