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对《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作政策解读。据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发布会透露,《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结合安徽省实际,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规范政府及部门土地征收实施行为、多元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等多个方面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可获得征地安置补偿人群、补偿形式、土地征收全流程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黄发儒介绍,根据《办法》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进城务工等原因离开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享受征地补偿安置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办法》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办法》通过对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同情形作出规定,让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吃上“定心丸”。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办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当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还可以获得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民村民住宅需要拆迁农民房屋的,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应当通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补偿。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土地征收全流程机制更健全。《办法》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以具体细化为原则,减少原则性和模糊性,更具有操作性,有效解决当前对政策理解不够清晰、把握不够精准等问题。如针对征地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土地现状调查,《办法》总结实践中成熟的做法,明确谁是调查主体、谁是责任主体、如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确认、使用、公示等。针对征地工作中难度最大的协议签订,对签订协议的权利人比例进行量化,要求与所有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100%,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达到90%以上,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