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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或将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

3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根据修改稿,我省或将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活动。

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修改稿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活动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修改稿增加规定,鼓励和扶持群众自办文化活动,培育群众文化团队,组织群众开展示范展演和节日民俗活动,引导广场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

修改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将公众意见和建议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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