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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建小区需按要求配建健身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不得挪用或侵占;有条件的现有公园可配建一定比例健身设施……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李长娟、郭梅分别提出关于“健全我省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与“新增城市公园设施”的建议,近日,省体育局在回复中透露,接下来,我省将进一步增加包括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在内的健身设施有效供给。

全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8平方米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全民健身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记者从省体育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加速,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显著改善,截至去年底,全省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覆盖率达95.8%。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现行政村100%全覆盖,其中,全省55个县建成“五个一”公共体育设施,808个乡镇建成“三个一”公共体育设施,完成率达到53.94%。

此外,截至目前,我省共有体育公园139个,全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8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为80.45%,人居环境品质得到有效提升。

新建居住小区需按要求配建社区健身设施

省体育局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回复中透露,目前,我省正在编制《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与《安徽省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将进一步增加包括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在内的健身设施有效供给,推动社区体育发展。

接下来,我省将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从严审批,兼顾社区使用。

同时,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充分利用好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

省体育局还表示,我省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配建健身馆等设施。此外,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

有条件的现有公园可配建一定比例健身设施

体育公园是以体育健身为重要元素,与自然生态融为一体,具备美化环境、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的公共绿地,具有重要意义。省体育局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回复中表示,“十四五”期间,我省将规划建设或改造一批体育公园,推动健身设施同自然景观相融,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

一方面,将加强体育公园科学规划布局。把体育公园作为新建城区健身设施建设的优先形态,体育公园建设将与常住人口总量和结构相衔接,优先考虑在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健身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布局建设。对于政府投资新建的体育公园,鼓励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向公众免费开放。

同时,将创新体育公园建设方式。在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盘活利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改扩建体育公园。对于有条件的现有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在《公园设计规范》要求范围内,可适当提高公园内铺装面积比例,用于配建一定比例的健身设施。允许在园内建设铺设天然草皮的非标足球场,可围绕现有的湖泊、绿地、山坡等,因地制宜布局体育设施。

此外,将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打造运动场景。体育公园内要有满足不同人群需求的场地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临时性、装配式的冰雪、游泳设施。包含水域的体育公园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供皮划艇、赛艇等水上运动使用的小型船艇码头。鼓励配套建设智能化的淋浴、更衣、储物等服务设施,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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