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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着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围绕破解药品招标采购“招而不采、招采分离”、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支付联动不够等问题,《意见》提出针对性举措。在集采药品的范围方面,国家药品集采范围为原研药、参比制剂及过评超3家的仿制药,我省集采范围为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在中选药品严禁“二次议价”方面,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在规范平台“阳光采购”方面,根据意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全部流程,公立医疗机构均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管理,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除外),严禁网下采购。

此外,我省还积极探索构建三个层次的集采格局,即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包括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从制度上实现了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模式的有效对接,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利于提升用药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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