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徽省司法厅起草的《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近日对外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初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红色资源特点,支持旅游企业开发、推广红色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促进红色资源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条例(草案初稿)》明确,红色资源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等,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其他红色资源。
《条例(草案初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与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工作。深化长三角、大别山等区域红色旅游协同发展机制,培育高品位、有影响的红色经典景区,推出鄂豫皖红军主题、苏皖新四军主题、苏皖渡江战役主题等跨区域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条例(草案初稿)》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和保护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安徽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措施,支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开展红色教育,通过资源整合、产业链延伸等方式,发展红色旅游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