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城市经济发展的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7月3日,据从铜陵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铜陵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该市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不设章节,共二十五条,重点针对目前铜陵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应当优先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创新举措,其内容契合铜陵实际,“铜陵特点”“铜陵特色”鲜明。
创制了优化营商人文环境的制度规定。《条例》第四条明确了“设立企业家日”、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居民,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等规定。
着力破解铜陵营商环境中具体的“痛点”、“堵点”问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针对的是信用贷款占比较少的问题;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在企业集聚区域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为企业职工通勤提供保障和便利。”针对的是企业普遍反映的职工通勤困难问题。
明确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
促进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落地落实。《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应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大力倡导服务型执法与非必要不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
此外,《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制度,这也是一个亮点,有利于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铜陵将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和契机,协调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图文/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