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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高层住宅保持安全距离

发表于:2024-02-29 10:38  作者:檀美玲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陈紫芊

近年来高层住宅火灾和电动自行车引发住宅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高层住宅天井和设备管井火灾时形成烟囱效应以及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火灾问题突出。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徽省住建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高层住宅天井和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就新建高层住宅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高层住宅不得设计四周完全封闭的内天井。高层住宅设置“U 型天井”且以敞开连廊联系时,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顶盖,连廊有效敞开长度一般不小于6m,且不应小于天井开间宽度的50%,天井进深尺寸不应小于2.2m。高层住宅“安全间”及“简易避难间”应靠外墙开窗,不应朝向天井开窗或开口。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和井壁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消防验收时要检查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是否占用或堆放杂物。

同时,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住宅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严格进行防火分隔。与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采光井、天井等公共区域连通的架空层,不得设计停放电动自行车。地下非机动车库应加强防火分隔,控制在独立的防火单元内,消防设施应按机动车库要求设置。

通知还要求,在建的高层住宅,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既有高层住宅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加强消防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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