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性天气应对是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的重要一环,建立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记者从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于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我省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2年至3年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3年至4年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20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防范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制定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2023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立足我省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我省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共计23条。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明确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的职责。
《规定》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同时,强化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规定》实现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
《规定》还体现了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改革最新要求,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