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6年,被告人江某某私刻岳西某某光伏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用该印章向被告人朱某(系江某某的儿媳)出具43万元的现金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该现金用于购买公司生产设备。2018年,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人江某某在其申报的垫资款已被清算组确认的情况下,指使并帮助被告人朱某以该虚假借条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向朱某借款43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未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江某某又指使和帮助被告人朱某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伪证并提供虚假证据。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出谋划策、提起犯意、伪造借条、指使并帮助朱某起诉上诉、并以证人身份出庭作伪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受江某某的指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