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明确22项不予处罚情形
罚款2万元,对小微企业而言是笔不小的数字。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池州明辉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喷漆房处于生产作业状态。作为工业涂装企业,该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辅料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进行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随后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建立相关台账并规范记录。后经复核,该企业及时完成整改,提供了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的检测报告,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三条的规定,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7月25日向该企业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案件的办理让企业既感受到守法合规的重要性,又体会到生态环境部门柔性执法的“温度”与“力度”。
该起免罚案例所依据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由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联合司法厅(局)共同印发,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清单》根据沪苏浙皖四地已印发的内容,选取实践成熟的、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事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7个生态环境领域,共22项。免罚情形主要分为“轻微免罚”和“首违免罚”两大类,前者1项,后者21项。
合力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
具体而言,1项“轻微免罚”情形是,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根据清单,此种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免罚”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但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的;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等。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表示,《清单》印发实施,旨在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提升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
清单起草过程中,沪苏浙皖相关部门推动长三角区域形成统一执法标准,坚持求同存异,反复就《清单》内容进行协商,经过共同努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在长三角区域探索一体化推进的共同行为准则、形成高质量的制度新供给提供了实践经验。
三省一市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尽可能多地设定不予处罚事项,取四地最大公约数,表达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助力新产业、新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表示,《清单》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罚与不罚、轻罚与重罚提供了明确依据、指导,规范长三角区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使执法人员有清晰的执法标准,有利于提升长三角区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免罚清单”并非“免责清单”
施行免罚清单,并非放松环境执法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士表示,《清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严格落实及时纠正的要求,市场主体发生《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
免罚严格适用程序,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充分调查取证,履行陈述申辩程序、法制审核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