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预防利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规定了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实施办法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和配合义务,细化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包括学校的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防范学生欺凌具体要求以及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其中在防范学生欺凌方面,实施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针对重新犯罪预防,实施办法对诉讼中、刑罚执行中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补充规定了社区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保障等相关内容,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结合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情况,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