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林业局近日联合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部门的责任分工等,建立衔接有效、协作执法的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对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和其他涉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鉴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清晰、案件线索移交不顺畅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共同会商,在充分征求各市意见后共同制定出台本办法。”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部门责任分工,细化问题线索移交移送的具体程序,提出执法协作具体要求,指导各地形成齐抓共管自然保护地的合力。
根据该办法,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共通、结果共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执法协作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商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阶段性重点、难点开展专题会商,共同织密保护自然保护地的法治之网,助力打造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