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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给留守困境残疾未成年人提供“特别保护”

发表于:2023-12-12 10:24  作者:范天娇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紫芊

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基础上增加了“特别保护”,针对留守、困境、残疾未成年人设置具体保护条款,并对社会关注的剧本娱乐、文身服务、医疗美容等作出针对性规定,为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特别保护”一章,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学校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残疾未成年学生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建立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还应采取措施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修订后的《条例》突出安徽立法特色,聚焦预防校园欺凌、预防性侵犯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剧本娱乐、文身服务、医疗美容等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防欺凌方面,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制订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防性侵方面,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近年来,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剧本娱乐活动受到不少青少年喜爱,但部分掺杂了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并不适合青少年参与。文身、医美等服务也呈现出客流低龄化特点,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对此,修订后的《条例》作出相关限制性规定,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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