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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安徽拟修订这一办法 公民可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发表于:2024-03-20 11:17  作者:邵晓杰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陈紫芊

3月18日,安徽省司法厅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4月17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公民可自愿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红十字会组织结构和治理体系进行了完善。当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红十字会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会员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执委会之间相互监督、协同合作的关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

献血者可免公疗门诊诊察费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同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相关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缅怀活动。

献血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按规定享受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车辆,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等激励政策。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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