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有关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应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
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根据修订版实施意见,凡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事宜、公墓安葬服务和其他救助。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根据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
今后,各地将强化兜底保障职责,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